男人生日那天解闷
20162008年8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农场的一起谋杀案至今令人叹为观止。1993年出生的河南男子张某在23岁生日那天伤害了一名31岁的残疾三轮车司机,并用随身携带的单刃蝴蝶刀割断了受害者的喉咙。最后,受害者因失血过多而死在街上。
41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备受社会关注8·3割喉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3600元。
张1993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他只有五年级的小学文化,没有固定的工作。2010年4月,张因强奸罪被夏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被释放。几年前,张来到南通打零工。
犯罪当天是他23岁生日。2016年8月3日晚8时许,张在家里感到烦躁,于是从临时住所四处闲逛,但仍未能缓解抑郁,想找人发泄。随后,张拦住受害人宋驾驶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让宋送他去南通农场。
在路上,张有了用锋利的刀划伤司机脖子的想法。当车辆行驶到南通农场张江公路和江山路东部偏远的地方时,张说到了,用右手拿出一把单刃蝴蝶刀。当司机刚把车停下来时,张左手按着司机的头,右手打开锋利的刀,从左到右划伤司机的脖子,被司机抵抗,张逃离了现场。
张逃离现场10多米后,将带血的刀放入水中清洗,折叠放入裤兜中。之后,他步行回海门暂住地洗澡睡觉。
31岁的受害者宋是一名残疾人。几年前,他从安徽老家来到南通。他通常靠晚上开三轮摩托车为生。
事发当晚11时40分左右,宋转身到附近的农业、工商和超市报警。我开了一辆红色的三轮车。我的脖子被别人擦掉了。现在我的血直流了。在此期间,他在超市门口遇到了夜间巡逻保安,并向保安简要说明了情况。当时,宋身上充满了血,脖子出血了。他几句话也没说就摔倒在地了。
经法医鉴定,宋某被他人用锐器切断颈部,直至血管破裂。
宋的妻子说,她的丈夫在交通事故的左腿截肢上安装了假肢。自2015年初以来,他一直在海门从事电动三轮车客户业务。宋被刺伤后,他打电话给妻子。在电话里,宋用尽了最后的努力告诉他的妻子:来吧,我被杀了。当时,宋的声音非常焦虑,他的妻子很快联系了宋的表弟,然后打电话过去,只听到周围的噪音,有人喊你很快盖住,很快盖住。
810点左右,警方在租来的房子里逮捕了他。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张无精神病,家族无精神病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侦查及庭审中,张某多次供述途中产生用刀划被害人的想法,称“用刀划割被害人脖子时没有想(考虑)那么多”“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个人就可以”。
事件发生后,许多和张一起工作和生活的亲戚和同事说他很固执,很冲动。他通常喜欢用手机看电视和电影,尤其是鬼电影和恐怖电影。
在法庭上,张辩称他只是想划人,但没想到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辩护人说,张是一个临时意图,是间接故意杀人,要求法院从宽处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用刀割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张为了发泄情绪,带着刀出去随意选人加害。他承认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个人。后来,他拦下被害人宋驾驶的电池三轮车,选择在南通农场偏远地区停车。他用割颈的方式杀死了与他无矛盾的宋。他人身危险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严惩。虽然他可以在归案后如实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情节,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从宽处罚。法院随后作出上述判决。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况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它是中国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
(一)以金钱、奸淫、报复正义、毁灭罪证、嫁给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杀人;
(2)以极其残酷的手段杀人,如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
(3)杀害与之日夜相处的亲人、著名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特定对象,造成强烈的社会震动,影响不良杀人;
(4)杀人等严重后果,如多人死亡属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不义子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