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宣判南京宝马案
201520年6月20日下午2点,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车被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车横向撞击,车身解体,两人当场死亡。随后,宝马还撞上了一辆正常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
警方在距离现场300或400米的地方找到了一名血淋淋的宝马司机,并控制了它。南京警方证实,当宝马通过十字路口时,速度高达195.2公里/小时。
事件发生后,南京警方表示,肇事者王季进没有吸毒史,也没有酒后驾车,是一名普通商人。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申请逮捕肇事者王季进。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如何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一般犯罪,是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相当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全罪的过失不同,该犯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该犯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以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的犯罪方法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也将改变新的犯罪方法和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逐一列出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法律在明确列出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如放火、水决定、爆炸和释放危险物质的同时,总结了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有利于利用法律武器与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是故意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和释放危险物质。它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酒后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酒后驾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是连续碰撞或事故后继续碰撞,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应认定行为人有故意(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危险方法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