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被误认为是小三被扒衣群殴
据微信官方账号沙河公安报道,近日,几段殴打和侮辱妇女的视频在互联网和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视频中,一名妇女倒在地上,被两名妇女殴打,剥光了衣服,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事发后,沙河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指示钱包派出所彻底查处案件,整顿违法犯罪,消除不良影响。
据警方调查,彭女早些时候在网上遇到了一名姓薛的20岁男子。看到他们的聊天记录后,薛男的妻子和三个薛男的亲戚一起找到了彭女,强行把她带到一家酒店门口,然后把她拖下车,脱下衣服,打架,拍整部电影,在网上传播。
当地警方事后逮捕了5名涉案男女,他们分别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警方指出,其他涉案人员正在逃跑,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
殴打者构成侮辱罪
在生活中,这种在街上打脱小三衣服、殴打小三的行为经常发生。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几名行为人显然构成了侮辱罪。那么如何确定侮辱罪呢?
侮辱罪的主要特点是:(1)暴力侮辱人,这里提到的暴力只是指作为一种侮辱手段。例如,用粪便泼人,用墨水画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侮辱性的行为,而不是殴打和伤害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故意和行为伤害他人的健康,则应以伤害罪予以处罚。(2)用言语侮辱受害者,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嘲笑和虐待受害者,使他在公共场合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分散受害者的生活隐私和生理缺陷。(3)文本侮辱,即通过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漫画、信件、书籍、杂志或其他公共文本泄露他人隐私,诽谤他人个性,破坏他人声誉。
其次,侮辱必须公开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人面前侮辱他人,或者使用可以让不特定的人或大多数人听到和看到的方式。公然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如果没有第三方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方知道,就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方在场,受害者的外部声誉才能被破坏。
再次,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最后,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然有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但情节并不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况,如强迫受害人在公共场合爬行;撕掉受害人的衣服;擦脸、挂鞋、戴绿帽子;强迫受害人吞咽或洒粪便;强迫受害人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开侮辱他人而导致精神障碍或自杀;多次侮辱他人,极大地损害他们的个性和声誉;侮辱公务人员、妇女甚至外宾,造成不良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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