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死后,案件暂停审理
20157月15日,王林因涉嫌非法拘留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拘留;同年8月20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20011年11月1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林非法拘留、欺诈、非法持有枪支和贿赂,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王林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对王林取保候审,同月12日裁定对王林中止审理。2017年2月10日16时17分,被告人王林因患ANCA相关性血管炎和自身免疫性周围神经炎导致多器官衰竭,抢救后在医院死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作出的刑事裁定终止了被告王林的审判。
该命令还列出,1978年6月16日,王林被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1982年1月3日,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88年6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处王林8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
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民法院起诉后逃跑,导致案件长期不能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审理。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暂停审理。暂停审判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判。暂停审判的期限不计入审判期限。
暂停审判不同于延期审判。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时间不同。延期审判仅适用于法庭审判过程,暂停审判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2)原因不同。延期审判的原因是诉讼本身存在障碍,其消失取决于某些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判不能停止法庭审判以外的诉讼活动,暂停审判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暂停审判将暂停所有诉讼活动。(3)再审判的可预见性是不同的。延期审判的案件可以预见,甚至可以在法庭上决定,但暂停审判的案件往往不可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