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欺诈公章欺诈贷款
20172003年3月27日,北京新闻报道贷款中介假公章欺诈员工曝光年薪百万,位于丰台区北京同德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公章、合同、判决等,帮助客户从银行欺诈贷款,收取服务费,公司和员工获利,员工曝光年薪百万。
同德聚鑫公司法人刘宝勇昨日表示,公司员工确实有刻假印章、制作假材料等行为,但属于员工个人行为,已解雇了报告中涉及的员工。该公司的员工都是兼职工作。他说。据记者报道,丰台区警方已参与调查。3月27日上午11点,新京报记者再次来到丰台区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20楼同德聚鑫公司。
记者看到,公司的是开着的,包括一些员工。面对记者的访问,公司的工作人员非常警惕,反复询问记者的身份,并要求记者离开。同德聚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勇表示,他通常很少去公司。看到报告后,他得知公司员工存在欺诈和贷款欺诈行为,并解雇了相关员工。
银监会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核实贷款中介通过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的证据。公士律师团队发起人、北京律师张新年表示,如果这种欺骗行为同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况,则涉嫌欺骗贷款。
骗取贷款罪如何认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是指通过欺骗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对象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是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诈骗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诈骗手段诈骗贷款。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诈骗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都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款中。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有一定的相似性。行为人诈骗贷款后高利转贷给他人的,其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诈骗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最后,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非法所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