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22年未结
诈骗案已经22年没有结束了。由于一起国家赔偿诉讼,尘封了22年的诈骗案再次被打开。虽然诈骗案的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但公安机关扣押的30万元暂扣是否应归还?75岁的李先生认为,他在24年前被骗了31万元,扣押的钱应该归还给他。在向昆明市公安局和盘龙区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后,李先生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24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官组织双方公开听证。
回到24年前,50岁出头的李先生是一位商界领袖。他名下有许多矿业公司,在昆明有许多房地产。他也是烟草行业著名的烟老板。当时,一起诈骗案成了他心中的结。李先生说,现在他老了,他想让这个案子有一个成功的结果。
在李先生的记忆中,当他们从事边境贸易和烟草业务时,每项业务都必须有报关单才能完成。1993年12月13日上午,一名姓沈的男子说他有报关单。据该男子介绍,李先生遇到了另一名男子李。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李先生从对方手中获得了5份海关报关单,每份需要6万元。除了30万元的报关单外,李先生还支付了1万元的旅费。
19942000年,当李先生谈判业务时,他发现购买的报关单是假的。这时,他试图联系沈姓男子和李,但他们不知道去哪里。
1几年后,李先生终于联系了一名姓沈的男子。双方同意李先生在昆明某酒店商谈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盘龙分局太和派出所警方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沈姓男子。1995年7月14日,沈姓男子被解除收容审查,保释候审。根据案件档案,沈姓男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缴纳了30万元作为暂扣款。
李先生说,他亲自给了沈姓男子31万元,沈姓男子和李签了收据。李先生的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尹德周查阅了当年的文件,发现公安机关在逮捕沈姓男子时,从他身上扣除了115800元。1995年4月26日,派出所从暂扣款中返还了5万元给李先生,其余6万元仍被扣留。
李先生认为,虽然仍有两名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归案,但沈姓男子已承认当年骗了他31万元,20多年的款项应退还给他。
20162009年9月29日,李先生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李先生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扣押的31万元,并计算利息。
决定
201620011年11月28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盘龙分局发现,李先生报告说,沈姓男子于1993年12月骗取了他31万元现金。沈姓男子于1995年4月2日被该局接受审查。经调查,沈姓男子解释了案件中涉及的另外两名主要嫌疑人。盘龙分局调查后,两名主要涉案人员未能归案。在只有沈姓男子供认的情况下,该局以当时证据无法确定沈姓男子是否构成犯罪为由,于1995年7月14日,沈姓男子被解除收容审查并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家属向公安机关缴纳30万元作为暂扣款,待案件事实查明后再处理。
盘龙分局认为,根据当时的材料,根据已经开展的调查工作,沈姓男子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法院的有关裁定,很难确定资金的所有权,公安机关扣押资金并不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盘龙分局决定不予赔偿。
李先生决定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6年12月16日,昆明市公安局复议后认为,因案件中沈姓男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与本案有关的两名关键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归案,对李先生的复议请求不支持。(来源中国青年网)
赔偿诉讼再次被打开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国家机关履行。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罚款、罚款、追回、没收财产或者非法征收、征收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灭失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财产损坏应当返还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支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七)退还罚款或者罚款、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