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们用50多人强迫情妇离婚
举报人袁某表示,他于2015年5月与前妻小李结婚。2016年4月,小李生了一个女孩,探视的亲属纷纷议论女孩看起来不像袁,而是像张明。后来,袁某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袁某不是女孩的亲生父亲。
袁告诉记者,婚前,小李名下有一套价值178万元的房子,还有钻石戒指、项链等珍贵珠宝。婚后,袁开始听到关于张明和小李关系不正当的谣言。后来,袁从其他人那里得知,九年前,小李在张西河超级站附近的一家酒店当服务员,并非法同居。袁说,直到小李和自己结婚,他们才中断了不正当的关系。
袁某还表示,自己举报相关情况后,张明曾任命"社会上的人"找到自己家威胁自己与小丽离婚,在2016年8月份,不堪社会人员胁迫的情况下,自己与小丽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公开信息,张明担任天镇县交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西马站站长。21日,记者多次致电当事人张明,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3月21日,记者致电天镇县政府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纪检部门已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新闻来源:东方标题)
网络配图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认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要犯罪主体是父母、兄弟姐妹、民族、奸夫、情妇等,主要是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犯罪的前提。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时,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行为人仅口头阻挠或者书面威胁的,一般违反婚姻法,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严重暴力和轻微暴力干扰婚姻自由的界限。
根据中国的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并不构成使用暴力的犯罪。只有使用严重的暴力,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轻微的暴力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对被干涉者的人身伤害轻微的,不构成婚姻自由的暴力干涉。
3、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
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这种抢劫婚姻的方式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问这个女人求婚,被拒绝了,所以他们聚集了很多人,用暴力手段抢劫了这个女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罚。
4、故意区分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观上是否干涉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构成犯罪。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找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有些案件表面上使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不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律师可以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起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越早干预案件,就能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为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