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有暴恐视频
20162000年,李先后在网上下载了37段宣传暴力恐怖信息的视频,其中大部分是斩首、剖腹产等血腥恐怖图片。同年10月,李先生将上述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云网络磁盘,并被网络警方发现。公安局警方在李的电脑上查获了所有相关视频。经襄阳市公安局反恐支队筛选,37段视频均为暴力恐怖视频,累计时间约150分钟。
在审判中,李辩称,由于好奇,他从互联网上下载了相关视频,但由于视频占用了太多的内存,他决定将其上传到云网络磁盘。他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刑法,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遗憾,希望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李知道是宣传恐怖主义的音频和视频材料而非法持有,并上传到互联网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物品罪。鉴于李认罪态度良好,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然后作出判决。李被判处8个月监禁,罚款2000元。据报道,该案是襄阳第一起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物品的案件。(新闻来源:中国网东海信息)
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自由。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书籍、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是指行为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导致一个确定无疑的结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本人的认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会普通的认识水平来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当然或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
犯罪结果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定义。
二、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书籍、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