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泄题案开审
21上午,湖北省公安县法院审理了2016年全国湖北省公安县法院审理。王和其他13名被告出庭,涉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提供考试答案、替代考试等犯罪。经检察官的证据和质证,辩护人的询问和辩护,13名被告在法庭上表示认罪,但对犯罪的具体细节提出了异议。此案仍在审理中。
2016经过4个月的调查,湖北警方成功破获了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201512月26日,在研究生考试的第一天,一些考生报告说,在英语考试开始前一个半小时,一个手写的英语考试问题的答案已经在研究生入学考试聊天小组中流传。经过检查,答案与试题完全一致。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嫌泄露问题,一度引起轩然大波。
公安部网络安全局指定湖北省网络安全部门设立专项工作班进行具体调查,命名为部长1560项目。在此之前,湖北警方一直在跟踪和追踪帮助考试的犯罪活动。2015年12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逮捕小组将使用无线电传输设备发送答案的王当场逮捕。王是武汉新生机教育考试培训机构的负责人。
沿着王某波的线索,湖北警方逮捕了20多名涉案嫌疑人。经过一个多月的审讯,我们掌握了河南和武汉的完整犯罪链窃取、传播和解决问题,到培训、组织作弊和替代考试。
经警方审讯,试题被犯罪嫌疑人罗某、李某从河南省一家印刷厂偷走。考试前夕,李联系了在武汉从事助考犯罪活动的陈某,并在郑州和武汉招聘了培训师。2015年12月25日晚上8点,即考研前一天,犯罪嫌疑人 考生胡参加了秘密培训。
2016研究生考试当天凌晨3点多,胡通过手机秘密将培训现场带出的试卷和答案发送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波,并被警方拦截。沿着王某波的线索,长期从事湖北省犯罪活动的团伙被捕。(资料来源:腾讯新闻)
犯罪团伙还涉及三种考试罪名
《刑法修正案(9)》的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作弊。据了解,本案是自作弊实施以来,犯罪团伙首次涉及组织考试作弊、非法提供销售问题答案、替代考试三种考试罪。
《刑法修正案(9)》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问题和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以拘役、管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