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破地下钱庄案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警方发现,2012年至2015年,深圳市东某贸易有限公司等40多家企业涉嫌利用其控制的50多个账户,非法向北京、深圳等地的1000多家公司和企业支付结算人民币,并通过虚构贸易背景、提供虚假文件等方式骗取外汇,然后转移到国外。近日,深圳警方开展了收网行动。经过24小时的连续作战,他们一举摧毁了2个犯罪窝点,逮捕了10多名涉案人员,冻结了150多家银行账户,初步统计了170多亿元涉案账户资金流。
广东省公安厅21日报道,广东省公安厅近日组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地警方开展了代号为飓风2号的地下银行系列案件集中收网行动,破获案件20余起,逮捕犯罪嫌疑人70余人,初步统计涉案金额460多亿元。
警方透露,去年下半年,广州警方收到黄等涉嫌非法经营地下银行线索,实际控制银行账户50多个,同时,深圳、佛山、东莞等地方公安机关也发现了许多地下银行犯罪线索,相关账户日资金流巨大。
认定和处罚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知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非法收入及其收入,为隐瞒、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本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账单、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犯罪收入的来源和性质。
洗钱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隐瞒非法所得资产,通过中介机构成为合法财产,理解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仅限于清洁行为,即掩盖犯罪来源,穿上合法外套,严格洗钱;另一种是将清洁资金投入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称为再投资。
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收入及其收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上述犯罪的收入及其收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1)提供资本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账单;(3)协助转让资金;(4)协助将资金转移到国外;(5)以其他方式隐瞒或隐瞒犯罪的非法收入及其收入的性质和来源。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直接处罚金;(4)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有期徒刑;(5)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