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用网络漏洞充值数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去年4月,王通过软件操作增加了计算机命令,利用朝阳区北京亿美软通技术有限公司产品抢(微信公共平台优惠支付手机电话费和手机流量服务公共账户)漏洞,每次支付0.01价值300元的话费充值,多次盈利,导致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此外,去年5月,王某通过软件操作增加了计算机命令,利用北京亿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质量365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破坏了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导致北京亿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损失6万多元也成为王的个人利润。去年5月30日,王被起诉。检方公诉认为,王的刑事责任应被追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行。至于如何犯罪,王说他通过网民获得了一个软件,并被告知该软件可以利用抢劫漏洞来充值电话费。在使用该软件的过程中,我发现只要我注册了一个手机号码,1美分就可以充值300元的电话费。王说,这个软件唤起了他的好奇心,所以他和他的朋友们买了很多电话费,并被告知该软件可以使用抢劫漏洞来充值电话费。在使用该软件的过程中,只要注册一个手机号码,1美元就可以充值300元。还使用额外的电话费在网上购物中心购买电脑和手机。但根据王之前的供词,他曾经说过他无意中添加了一个微信组,该组经常发送哪个网站可以收取电话费,或收到东西等内容,其犯罪软件是在组下载,但王后来说,该组现在已经解散。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被告人与检方就如何认定犯罪有争议,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2)(3)项,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受损,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服务,导致计算机网络或通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删除、修改、增加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素:(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对象是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三种形式运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2)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3)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严重后果。(3)主要特征。本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它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仍然实施破坏系统功能、程序、编写和传播病毒的行为,并希望或允许这种有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犯罪。本犯罪是实际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严重后果,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本犯罪不存在准备犯罪、未遂犯罪或暂停犯罪的主观后果。由于未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一定的技术错误或未完成犯罪的主观后果。可能会扩大打击范围。然而,没有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什么是严重的后果。许多学者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分析,主要指以下情况:(1)部分或全部损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2)修复损坏的系统功能成本高、耗时长;(3)严重影响工作、生产经营,给受害者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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