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交三车相撞起火
316月16日晚,江西省南昌市老福山立交桥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一辆汽车烧。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据南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消息,当晚20时50分左右,南昌市公安局110接到报告,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老福山立交桥上,其中一辆白色起亚汽车起火燃烧。
据报道,事故造成起亚汽车司机当场死亡,另外四人受伤,分别送往南昌第二医院和94医院治疗。一名伤者受了重伤。接到报告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处理,直到当晚22时56分左右,现场清理完毕,交通逐渐恢复。
警方初步发现,当晚20时45分,老福山立交桥上一辆白色起亚汽车从南向北行驶,突然迅速撞上中间隔离护栏,与一辆灰色奔驰汽车相撞,与另一辆小车相撞,起亚汽车立即着火燃烧。
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事故。(来源:凤凰网)
交警初判起亚司机处理不当
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以交通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重大交通事故、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等级):
犯交通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少数判处15年)。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所谓的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事故责任相同;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
其它特殊恶劣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死亡6人以上,事故责任相同;
(三)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少数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