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性教育书卖脱销
此后,起,尽管一些媒体发现了完整的照片来否认谣言,指出营销号码微博断章取义,一些学者支持教科书,表明它符合性教育的概念。5日,学校仍决定收回这本书。
对此,@浪里赤条小粗林6日在微博上坦言,听到这个消息整个人真的很生气。他谴责一些营销数字毁掉了一本经过9年研究的教育书籍,以获得人气。微博引起广泛共鸣,每天转发10万多次,评论1万多次。
@从去年14岁以下儿童性侵事件的数量(高达433起)和性教育书事件可以看出,不仅儿童,甚至一些成年人对性的认知都很肤浅。20多岁的女孩面对自己的性欲是可耻的,有些人甚至说阴茎和阴道感觉脏了他的嘴,污染了他的眼睛。
平时很多家长对孩子缺乏正确的性保护教育。很多家长在孩子被性侵后选择隐忍、包庇、沉默。
文末@波里赤裸的小厚林 称自己真的很生气。他还引用了图书写作团队的话:国际和国内的性教育经验表明,让孩子们说出正确的生殖器官名称,了解他们出生的过程,有利于孩子们树立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和生活的意识。(新闻来源:腾讯新闻)
完善性教育和保护立法同样重要
为保护幼儿的性权利,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保护幼儿的有针对性规定。然而,考虑到近年来这一违法犯罪的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燕认为,设立嫖娼幼儿罪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呼吁废除嫖娼幼儿罪。继2010年和2013年全国人大两会之后,孙晓梅在2014年两会期间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娼幼儿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删除了嫖娼幼儿罪。
因此,刑法修正案(9)公布后,强奸不满14岁的女性,从重处罚。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女性是指与14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包括三个特点:一是受害女性的年龄必须小于14岁;第二,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都不要问女性是否同意,只要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第三,只要双方接触生殖器,就被视为强奸。此外,知道(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害者是一个年轻女孩是一个默示犯罪的必要条件。然后在实践中,行为人知道受害者是年轻女孩,行为真的不知道受害者是年轻女孩,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不采取强制手段,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如何处理这些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与14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受害者是否知道为儿童,都以强奸罪处罚。
其次,对于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即同意)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只能知道对方是儿童,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对未知进行无罪辩护,则证明要求极其严格:第一,受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行、衣着确实接近成人;第二,必须有证据或合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受害人是儿童;第三,行为人足够谨慎,仍然误解受害人的年龄。
第三,无论孩子同意与否,无论行为人的主观理解如何,12岁以下的孩子都被认定为知道对方是孩子,并以强奸罪处罚。
第三,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人偶尔与幼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绝对保护幼女权利的起点是12岁,而不是媒体普遍报道的14岁。
刑法保护幼儿的性权利,侵犯幼儿的性权利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建议您向公安机关和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