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后20年经常遭受家庭暴力
19932011年,沈先生介绍了崔女士,他们于1995年登记结婚。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的生活习惯生活习惯和观念不断发生冲突,家庭矛盾也层出不穷。婚姻期间,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崔女士选择报警,公安部门多次报警调解。2011年7月和2013年1月,在父母等人的共同见证下,沈先生为妻子写了两份保证书:"保证对她好"。
然而,它没有任何效果。随着村庄的拆迁,两人再次发生冲突,崔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崔女士不想和丈夫一起买房子和拆迁补偿"平均分配",要求自己得到三分之二的份额。
"我同意离婚,生活早就过不去了。"沈先生在法庭上说,他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经审理,惠济区法院认为,由于男子对女子实施家庭暴力,对女子不忠是离婚的主要原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判决允许两人离婚;沈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了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崔女士获得了共同购买房屋使用和居住权,崔女士获得了五分之三的住宅份额,并享有相应的拆迁收入。
因家庭暴力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
承担本案的法官表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具体情况、侵权后果、侵权经济能力、受诉法院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
分割财产照顾妇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这样做"零容忍",除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外,还应当积极支持受害人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要求,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说,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受害者经常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因为面子或害怕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具有及时性。如果延迟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证据的损害或损失,不利于事后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家庭暴力后也有一些双方和解,这对家庭暴力的识别和处理造成了一些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