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达涉嫌在美国洗钱被捕
据中国网报道,著名导演英达最近因涉嫌洗钱在美国被捕。经记者调查,阅读检控书认罪书,确认英达于2月16日在康州联邦法院达成和解。他放弃了审判机会,故意回避申报要求和现金分割。
根据检察官的指控,英达现年56岁,住在康州,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11个月内,先后46.41万美元存入他和妻子的联合账户。为了绕过监控,他每次存款不到1万元,前后存款50次。为了避免人们的注意,他和妻子在四家银行开了六个银行账户。
作为本案和解协议的一部分,英达同意冻结他在康州的拆分存储17.6现金1万美元(是的46.4存入1万美元的38%),以及国税局的补充11.3除了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罚款和利息外,还有1万美元的未缴联邦税。冻结部分资金和补缴税款共计29万美元(约200万人民币)。
达利,康州联邦检察官(Deirdre Daly)认为英达的结构性拆分(Structuring)有意避免交易报告的要求。根据联邦法律,美国金融机构将要求客户在收到1万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填写现金交易报告(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
安德希,联邦法官(Stefan Underhill)英达将于5月11日被判处10年刑期和50万罚款。
定罪洗钱罪
洗钱犯罪是指知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及其收入,提供资本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账单,通过转账结算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转移到海外等方式掩盖、隐瞒犯罪的性质和收入来源。
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三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罪,以及本条规定的洗钱罪,都属于累犯的范畴,即犯罪人知道这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事后仍给予犯罪分子一些帮助。因此,两者之间有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素来看,两者之间也存在以下差异:
1、不同的侵权对象,前者侵犯双重对象,主要对象是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该犯罪被归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者侵犯了单一对象,即社会管理秩序。
2、前者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非法收入及其收入,后者一般是指所有犯罪收入的赃物。
3、不同的行为方式,前者是指通过某种中介机构隐瞒和隐瞒非法收入及其收入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包括四种行为:隐藏、转移、收购或销售赃物。
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有区别:
1、前者侵犯双重物体,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单一物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前者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类犯罪的非法收入及其收入,后者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品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