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杀害母女被警方逮捕
据了解,19日凌晨3时12分,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接到张的报告,称他患有精神疾病的妹妹张在与母亲王发生争执后用刀杀害了母亲,然后逃离了现场。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立即进行了调查,并动员群众和微型朋友提供了相关的破案线索。经过警方的现场调查和监控录像,最终确认了嫌疑人的着装情况。据医务人员说,现场特别血腥。医务人员在卧室里看到,一个瘫痪在床的老人直视着躺在血泊中的受害者,吓得说不出话来。后来,他得知这位老人是受害者的妻子,他目睹了事件的整个过程。当这名妇女伤害了她的母亲时,这位老人无法站起来阻止她。幸运的是,她的女儿没有伤害她的父亲。20日9点左右,警方收到报告称,一名身体特征与嫌疑人非常相似的妇女出现在一家购物中心。随后,警方赶到现场确认了嫌疑人的身份并逮捕。
知情人士透露,杀害母女患有精神病
记者从120名医务人员那里了解到,当晚他们接到东风新村一名女子的电话,说她的母亲被刀伤了。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一名女士说,她的妹妹(张)杀死了她的母亲,逃跑了。她赶到家,从门口看到悲剧不敢进入房子,所以她迅速跑出大楼,打了一个报警电话。随后,医务人员和赶到现场的警察一起上楼了解情况。2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犯罪现场,除了附近商店的一些人仍在谈论此事外,该地区前一天没有发生杀人案。附近的居民说,她知道被杀的母亲,虽然很少说话,但可以看出她是一个善良的老人,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不幸。附近商店的经营者说,他们经常看到他们的女儿和母亲一起去商店,看起来母女关系很好。由于担心这名妇女回到该地区,他在犯罪当天早早关门了。据知情人士透露,这名凶手多年前下班时,发生了事故。目前,这起案件正在进一次精神障碍。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阶段:
1.精神病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识别或控制其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是否具有识别或控制能力,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供词,也不能根据调查人员的主观判断确定,但必须通过法律鉴定程序确认;第三,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神病人,不是放任,而是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格照顾和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治疗。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些精神病人。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这些人并没有完全失去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不能像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没有刑事责任。然而,作为一名精神病人,这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毕竟被削弱了。因此,中国刑法规定,这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