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性骚扰投稿女被拒绝
网易新闻讯,据当事人黄女士介绍,自己是云南昆明人,今年23岁,刚刚大学毕业,今年春节期间,她来到连云港市旅游,看望一位朋友。由于黄女士平时会写一些现代诗发表在朋友圈里,朋友看到后建议可以去发表一下。在朋友家过完春节后,黄女士把诗集发给了编辑赵某,却没想到,对方竟是一个老色狼!随后女子在网上曝光和该编辑的聊天记录。图片流出后的当晚,《苍梧晚报》官方微博发布声明,表示震惊并致歉,并说已暂停编辑赵某某的工作,将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今天中午11时39分,苍梧晚报再次发声致歉,表明已停止编辑赵某的工作,正在联系当事女孩了解情况,向其致歉,并表示网络截图非全部内容,还在调查。该报称其分管领导已在昨日下午联系过女子,并问她对此事的意见和建议,而女子今天下午1点在微博上说该报还没有向她了解情况,并在与网友的对话中表示:“苍梧晚报只是含糊地道了个歉,然后表示希望我不要再跟自媒体联系。”
被指控性骚扰的编辑是二级作家
记者联系了《苍梧晚报》的工作人员,证实赵是《苍梧晚报》文学副刊《海州湾》的普通编辑,但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该报的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正在调查调查和处理,并将公布结果。工作人员说:女人的断章取义,她写的第一首诗是关于性的,标题是无性无婚姻,不能发表,双方互相微信聊天,什么也没发生。但工作人员拒绝透露这首诗的具体内容。《红星新闻》在赵写的一篇自传中了解到,赵出生于1951年,2000年进入《苍梧晚报》。现在他是该报文学副刊的编辑、二级作家和江苏省作家协会主任。
法律如何惩罚性骚扰行为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性骚扰处罚的明确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缺乏关于性骚扰处罚的规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损害公民的名誉。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8月28日通过了《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禁止性骚扰妇女,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首次写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使法律明确规定,女性在生活和工作中也应注意保护自己,不要在公共场合过度暴露衣服,以防止坏人盯们,并从自己开始防止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