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北京全民健身条例新规定新规定
2017自2003月1日起,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将正式实施。新规定的出台令人耳目一新,对北京市民关注的健身场所、群众健身活动等热点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国家健身是一项国家战略,政府应在推广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新规定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要求建立明确分工、相互联系、有效运行的国家健身工作模式和机制,发挥主导、服务和保障作用。
为有效解决健身场所、健身设施资源不足等问题,新规定不仅要求公共体育设施有序开放,还要求中小学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
广场舞扰民或受治安处罚
广场舞作为社区居民日常健身的重要形式,近两年来因噪音干扰等问题而备受争议。新规定提倡文明开展个人和集体健身活动,指出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宣传迷信,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情节严重的,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公安管理行政处罚。广场舞扰民的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发展健身服务业,通过市场提供丰富的体育产品和服务,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家健身活动的发展。新规定应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实体和社会力量提供与国家健身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从实施公私合作模式、创建独立品牌活动、促进健身消费、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机制等方面提出指导性规定。
北京市民关心的问题也是《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关心的问题。全民健身的发展也将继续。(来源:中新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导致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失败,未造成严重损失;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四)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非法拦截或者强行、扒乘,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
(五)依法破坏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秩序,特别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试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故,以实现其不合理的要求或发泄不满。
(2)本行为客观上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影响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未造成严重损失。干扰是指干扰和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从而影响其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既是暴力的,也是非暴力的。(3)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