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嫌疑人的母亲道歉
犯罪嫌疑人的母亲道歉,并在事件发生前一天向母亲和表弟寻求帮助。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武汉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了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东与面馆老板发生争执,因为每碗面条的差价是1元。然后他用面馆菜刀砍了面馆老板姚的头。
据了解,砍人嫌疑人是四川宣汉人,现年22岁。42岁的湖北十堰人,在这里经营面馆约一年。
胡某东的母亲冉女士得知儿子在外面惹了这么大的麻烦。冉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她说这都是因为她没有很好地管教儿子,给别人造成了如此大的伤害。她真诚地对死者的家人说对不起,并将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胡某东于2016年上半年在宣汉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情况有所改善,并于2016年6月25日出院。宣汉县精神病医院对胡某东的精神检查得出的结论是: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计算能力差、衣着整洁、接触对话差、问题部分、易怒、不安、无幻听症状;思维逻辑障碍、情绪不协调、缺乏自我意识、社会功能明显受损。诊断意见是:精神发育迟缓伴有精神障碍。
出院后,胡的家人于2016年10月向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了精神残疾申请。根据宣汉县精神病医院给出的精神检查结论和诊断意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了胡的二级精神残疾。一切都是合理和合法的,并按照程序进行。据知情人士透露,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一级是最严重的,二级是严重的,四级是最轻的精神残疾。然而,精神残疾的评级并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案、量刑等方面对精神问题有一套单独的标准。(资料来源:中青网)
嫌疑人患有精神障碍
如何惩罚精神病人杀人?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治疗。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他们是否有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是否具有识别或控制能力,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或主观判断确定,但必须通过法律鉴定程序确认;第三,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是放任,而是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格照顾和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治疗。
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能力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些精神病人。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这些人并没有完全失去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不能像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没有刑事责任。然而,作为一名精神病人,这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毕竟被削弱了。因此,中国刑法规定,这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