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矿难以隐瞒
娄底市17日晚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对涟源市祖保煤矿进行专项研究处理2·14瓦斯爆炸事故冒名顶替隐瞒死亡矿工事件,决定对负责任的涟源市委常委、执行副市长梁晓兵、市政府副市长谭福民、负责事故下井人数核对的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晓华立案调查。
214日1时37分左右,涟源市祖宝煤矿发生一起大型瓦斯爆炸事故。据当时官方报道,截至15日8时,9人死亡,3人受伤。
216月16日,娄底市在祖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过程中核实伤者身份时,发现一名伤者身份存疑。娄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事,立即进行专项研究部署,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经核实,祖宝煤矿冒名顶替,隐瞒一名受害者,实际受害者10人。
公安机关对组织或者参与冒名顶替遇难矿工事件的祖保煤矿刘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娄底市委常委会议要求,专案组要继续认真、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地开展事故调查和隐瞒事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对事故负责人和有关涉案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多少人,都不要容忍,坚决查到底。(来源:中国法院网)
隐瞒或者涉嫌违法犯罪
《国务院关于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给予降级行政处分。
《关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报告的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救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抢救不及时有效: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或者指示、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的;
2、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跑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受害人的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
4、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的破坏、伪造、隐瞒;
(三)其他严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人数增加3人以上,重伤人数增加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增加300万元以上;
(二)防止他人通过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报告事故后果扩大;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行为,帮助负责报告的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事故救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组织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未按照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三)隐瞒、谎报、拖延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组织、参与、谎报、拖延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
(五)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