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收购被判再审
20142015年11月至2015年3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从周边农民那里购买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购买玉米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查获,随后向公安机关自首。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王力军未办理粮食营业执照和工商营业执照为由,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款2万元。
20162012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指示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新闻来源:新华网)
提到再审的方法有哪些?
一、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权提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可以依照检察监督权进行抗议和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议。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一级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