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收购被判再审
据新华社报道,原被告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王力军从周边农民那里购买玉米。2015年底,据群众报道,王力军因无证购买玉米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查获,随后向公安机关自首。
20162000年4月15日,王立军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款2万元。
20162012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王力军进行重审。
最高法院不认为犯罪
最高法院认为,王力军从粮农收购玉米销售粮粮仓,在粮农与粮仓之间起着桥梁作用,不破坏粮食流通的主要渠道,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具有刑法第二十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前三种行为的社会危害,不需要刑事处罚。
据国家粮食局网站报道,去年11月,国家粮食局发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员不需要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如何界定非法经营犯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销售的物品;
(二)销售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在第一层次上,如果一种行为不违反国家规定,而只违反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第二个层面上,如果一种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但国家规定没有将其视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事司法解释不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第三个层面,如果一种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国家规定将该行为视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不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无照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本条第四项的适用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前提。因此,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有害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这种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经营一词应理解为经济领域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强调这种经营行为需要盈利,这是非法经营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
(2)这种商业行为是非法的。所谓的非法,是指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范。国家法律、法规不禁止或者限制经营行为的,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3)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为犯罪对象,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犯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人犯罪对象与类似犯罪对象的重叠也证实了犯罪的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的底部条款。所谓的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犯罪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