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老人在拘留期间死亡
中国青年网络新闻:早些时候,天涯网民透露,湖南省新宁县拘留中心拘留的一名65岁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在拘留中心莫名其妙地折断了14根肋骨后死于严重感染。然后记者联系了死者的女儿徐红梅。据徐红梅说,她的父亲徐云白在拘留中心被拘留时被送往医院。
根据警方通知,2017年1月19日11时40分,新宁县拘留中心拘留人员徐云柏(男,64岁,新宁县高桥镇人,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放火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经县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在邵阳市中心医院因病死亡。医院诊断其直接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肾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酒精化腹水等疾病。
徐红梅告诉记者拘留的原因,这与当地警方认定父亲涉嫌纵火有关。
然而,徐红梅一直认为她的父亲被冤枉了。徐的父亲已经60多岁了,身体状况不是很好,警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火是徐的父亲,为了父亲的清白,徐红梅也做了司法鉴定。记者看到评估意见显示,被评估人徐云白患有人格变化和酒精依赖,被评估人徐云白控制纵火识别能力减弱,纵火有限(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成为刑法适用主体的条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她的年龄、性别和身体状况密切相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刑法中的某些指控承担或不承担责任、多或少承担责任的规定。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四种情况:
1、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中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严重伤害、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上述8种犯罪外,该年龄段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识别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75岁以上。这个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过失犯罪应该从轻处罚。
4、 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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