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老年人在拘留期间死亡
稍早前,有天涯网友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透露,湖南省新宁县拘留中心拘留的一名65岁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在拘留中心莫名其妙地折断了14根肋骨后死于严重感染。然后是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联系了死者女儿徐红梅。
据徐红梅介绍,父亲徐云柏在拘留中心被拘留时被送往医院。徐红梅告诉上游新闻拘留的原因-《重庆晨报》记者,这与当地警方涉嫌纵火有关。2016年8月22日,我父亲因涉嫌放火被警方逮捕,并被拘留在新宁县拘留中心。
徐红梅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出示了《新公(高)逮捕通知书》20160171号。2016年9月5日,徐云柏因涉嫌放火被新宁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然而,徐红梅一直认为她的父亲受到了冤枉。我父亲出生于52年,60多岁,身体不太好。徐红梅说,他和他的两个兄弟在犯罪当天都不在家,所以他们不知道犯罪的时间和过程。警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火是我父亲放的,为了我父亲的清白,我们也做了司法鉴定。
邵阳博达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看到评估意见显示,被评估人徐云柏患有人格变化和酒精依赖,被评估人徐云柏控制纵火识别能力减弱,纵火有限(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徐红梅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父亲被拘留在拘留中心后,也因肋骨骨折住院治疗。然而,据徐洪梅说,徐云白在医院只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被拘留中心重新拘留。当时,我父亲的伤势并没有完全改善,他们也没有通知我们重新拘留。徐洪梅认为,正是治疗不彻底导致了他父亲的死亡。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和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违反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是犯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活动。构成这一主要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犯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有强迫供词的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是否符合事实,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强迫供词,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犯罪。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迫使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进入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实际上构成犯罪对犯罪的建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受害人的身体施加暴力,如吊装、捆绑、殴打等折磨人的身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受害人使用非暴力的破坏和折磨,如冻结、饥饿、烘烤、烘干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这种犯罪都可以确定。第三,必须有强制供词,即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作出行为人所期望的供词。诱导和供词是错误的审判方法,但不是刑事供词。
犯罪侵犯了复杂的对象,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中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也不得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对受审人造成身心伤害,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刑讯逼供收入的供词,往往是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它阻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法机关的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