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黑客一年不洗澡
去年,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警方逮捕了曾某仪,一名涉嫌收购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嫌疑人。
当我们进入她的房间时,我们看到的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主办此案的潘警官告诉记者,20出头的女人,近1.7米,头发粘在一起,凌乱地散落着。房间只是一个垃圾场,床上有脏衣服;地上有快餐盒和罐子;电脑桌上还装满了大大小小的瓶子和罐子。唯一的凳子不能区分颜色,上面装满了脏东西。面对警方,曾某仪拒绝出门,警方伸手拉她,拉是死皮。
曾某仪生活一团糟,在网上几乎无所不能,除了卖银行卡信息,还做走私车销售中介。她毕业于一所技术学校,如何成为一名黑客,从事银行卡信息销售活动,她说她网上自学的。
曾某仪在行业中被称为料主。她的料主要来自QQ集团、社会工作图书馆等,受害者涉及国内外。为了获得更多的材料,曾每天在网上聊天超过20个小时。她基本上不睡觉,累了,靠在电脑椅上眯了一会儿。为了得到材料,她几乎疯了。(资料来源:凤凰网)
自学成黑客工作很敬业
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将涉嫌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即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客观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以金钱、信用卡信息,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下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制、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从相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获取金钱或物质利益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提供合法掌握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