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不雅照片救女友
2月7日——爱情是自由的,爱情是合适的,可以携手一生,不合适也应该聚在一起分手。腾讯网络报道,几天前,年轻男子小张为了救女友,实际上通过彩信发送了她的不雅照片,以迫使女友改变主意,出乎意料的是,女子果断报警。
几天前,迈高桥派出所接到一名年轻女子小云的报告,称她的前男友小张不愿意分手,并将她的不雅照片发给了她的同学,严重影响了她的声誉。警方了解到,一年前,小云和小张发展成了恋爱关系,因为双方都是学生,一度遭到父母的反对。春节前,小云发现小张有同理心,提出分手,态度很坚定,小张不同意,威胁要让她付出代价。春节期间,小云听到一些学生说,小张用手机彩信发送了她的不雅照片。所以,她打电话给小张谈判,要求他删除照片,但小张不理她,坚持要复合。但在绝望中,小云报警求助。警方发现小张询问,他承认他给小云的朋友发了她的不雅照片。我不想和她分手,但她和她的父母不想和她交流,所以他们别无选择。小张说。爱是自由的,分手也是自由的,我怎么能用这种方式强迫呢?在警方的批评和教育下,小张承认了她的错误。
经过调解,小云也原谅了小张发送不雅照片的行为。考虑到情节轻微,小张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获得理解,警方只批评了他的教育。警方提醒,发送不雅照片的行为违反了《公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将涉嫌犯罪。受害人应保存证据,并及时报警。男女交朋友时,也应保护自己的隐私,理性对待情感纠纷,通过公开个人隐私的手段强迫他们是违法的。
如何惩罚侵犯隐私?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人格权之一,是公民控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权利。任何偷窥、拍摄他人隐私场所或窃听、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会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对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犯罪分子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行为,《公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公安管理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偷看和倾听他人的隐私。动机是多样的。有些行为人寻求刺激和满足一些下流欲望;有些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声誉和传播他人。行为人的动机和手段不影响行为的建立,但可以作为处罚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取决于行为人偷窥、偷拍或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不良程度,以及对被侵犯人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