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不雅照片救女友
几天前,迈高桥派出所接到一名年轻女子小云的报告,称她的前男友小张不愿意分手,并将她的不雅照片发给了她的同学,严重影响了她的声誉。警方了解到,一年前,小云和小张发展成了恋爱关系,因为双方都是学生,一度遭到父母的反对。春节前,小云发现小张有同理心,提出分手,态度很坚定,小张不同意,威胁要让她付出代价。春节期间,小云听到一些学生说,小张用手机彩信发送了她的不雅照片。所以,她打电话给小张谈判,要求他删除照片,但小张不理她,坚持要复合。但在绝望中,小云报警求助。警方发现小张询问,他承认他给小云的朋友发了她的不雅照片。我不想和她分手,但她和她的父母不想和她交流,所以他们别无选择。小张说。爱是自由的,分手也是自由的,你怎么能用这种方式强迫它呢?在警方的批评和教育下,小张承认了她的错误,并主动删除了不雅照片。(新闻来源:东方标题)
情节严重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前男友向他人传播传播给他人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女方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情况〈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关于声誉权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犯公民声誉权的行为。当其声誉权受到侵犯时,公民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情节、后果和影响,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受害人的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
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在微博上大量传播裸照,QQ在空间和论坛上,向公众传播,或者向当事人的家人和朋友传播,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构成侮辱罪。因侮辱罪为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收集有关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证据可以是:电话录音、短信、QQ聊天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电话记录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短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公证,公证,必须在公证人面前收发。如果网页是另一个,比如在微博上,QQ网页上的空间和公证不需要当面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