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华波判无期徒刑
2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贪污案。
20112015年5月9日,李华波在犯罪后逃往新加坡。通过中新司法执法合作,他于2015年5月9日被遣返中国。李华波到达案件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认罪和悔改,并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李华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继续追回犯罪收入的剩余赃款。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外逃人员主动回国自首的,将依法从宽处理,对外逃、逃避处罚的,将追到底,依法从严处罚。
二、贪污罪量刑情节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盗窃、欺诈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贪污罪按情节轻重处罚:
(一)腐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腐败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贪污、受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较大
贪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资金;
(二)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五)拒不解释赃款赃物的下落或者配合追缴工作,导致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贿赂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前款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三)为他人谋取晋升、调整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