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红通嫌疑人李华波受审
据央视新闻报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和2017年1月23日公开审理了江西省鄱阳县原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贪污案。
经审理发现,2006年至2010年,被告李华波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作虚假对账单、私人印章、设立壳牌公司等方式与他人合作,获取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共同挪用公款9400万元,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华波犯罪、规划、指挥,是主要罪犯,依法承担主要责任;李华波利用大量贪污公款赌博,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犯罪后逃往国外,社会影响恶劣,处罚严重;李华波在新加坡因犯罪服刑,自愿回国,如实承认犯罪、认罪、悔改、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判无期徒刑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李华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李华波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追回。
关于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盗窃、欺诈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贪污罪按情节轻重处罚:
(一)腐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腐败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为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的便利,以贪污理论非法占有国有财产。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与贪污合作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