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度处罚
11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今天发布了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的监督通知,指示山西省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四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高度处罚,责令限制生产,拒绝纠正,实施日常连续处罚,责令停产整改。
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家企业有:山西焦化集团公司、山西三维瑞德焦化公司、临汾万鑫达焦化公司、临汾晋能焦化有限公司。(资料来源:法律网络)
严重污染是违法犯罪行为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1)第60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空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起诉:
(一)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5亩以上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10亩以上其他农业用地、20亩以上其他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损坏;
(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多株;
(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条和本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和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防止污染扩散和消除污染所采取的必要和合理的措施。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