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弃女儿逼妻现身
118月18日下午1点多,在南京浦口天润城一街区一家超市门外,一名男子报警称,一名2岁的女孩被家人遗弃。浦口沿江派出所的警察把孩子带回了派出所,但他们无法联系女孩的父母。无奈之下,警察不得不轮流在派出所照顾孩子。直到昨天下午2点多,警察终于联系了孩子的父亲。原来,这名男子来自安徽。他的妻子在南京工作,但他不想见他,也不想回家过年。他的举动是强迫妻子出现,回到家乡过年。
接到报警后,沿江派出所民警吕文超赶到现场。在天润城一街区小区门口的超市旁边,一个2岁左右的小女孩在哭,周围没有大人陪伴。吕警官立即抱起孩子寻找女孩的家人。超市旁边的老板娘说,下午1点20分左右,她看到一个男人带着一个小女孩进了超市,手里拿着一包衣服,买了两盒饼干。随后,该男子还向老板娘借了笔和纸,写下了一些东西。后来,警方在孩子的帽子里发现了两个电话号码和一个地址。超市老板娘回忆说,孩子当时想买气球。她父亲没有买,说他会把她扔掉。当时她以为是个笑话,忙着做生意,没注意。没想到,她父亲真的把她扔掉了。
然而,警方拨打了这两个号码,但没有人接听。他们赶到上面留下的地址。住在里面的人说他们根本不认识孩子和她的父母,孩子被带回了沿江派出所。警察轮流照顾孩子。这个小家伙玩得很开心。孩子在派出所呆了一夜后,昨天早上,派出所的警察终于联系了孩子的父亲。经过教育和劝说,年轻的父亲在下午2点多来到派出所接孩子。面对警察,这名男子说他的家乡来自安徽。不久前,他与妻子发生了冲突。他的妻子不想回家过年。他还在外面工作。他想扔掉孩子,强迫妻子出现,和他一起回家过年。他说,事实上,他不愿意抛弃孩子。当他离开孩子时,他报警,然后关掉了机器,然后一直远远地看着他。他甚至跟着警察一路到警察局,站在墙外,直到深夜才离开。警官告诉该男子,如果他故意抛弃孩子,他将面临行政拘留,情节可能严重(来源:新浪网)
造成严重后果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罪是指老年人、年轻人、疾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支持的行为。《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并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履行的支持义务。有能力拒绝履行支持义务的,侵犯了老年人、年轻人、疾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对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被公众舆论鄙视,也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恶劣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犯罪和非犯罪的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恶劣的遗弃行为是指受害人因遗弃而受重伤、死亡;受害人因遗弃、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因遗弃而被迫自杀;行为人经过反复教育,拒绝纠正,使受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险境地;遗弃手段非常恶劣(如殴打、责骂、虐待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老年人、年轻人、疾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支持。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