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殴打孩子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当地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一则消息,一位家长指责孩子在幼儿园被殴打受伤。这件事引起了许多当地网民的注意。20日,太原市公安局通知,涉案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据太原警方介绍,2016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中环派出所接到赵女士的报告,称12月15日中午,她的儿子被生活老师王殴打,导致颅底骨折和颅内出血。
案发后,当地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全面调查。
20172013年1月13日,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女士儿子右侧颞顶硬膜出血,构成轻伤一级。目前,经太原高新区警方初步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王涉嫌故意伤害,1月14日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中新网)
轻伤涉案教师已被刑事拘留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对组织、器官结构或部分功能障碍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尚未构成严重损伤,不是轻微损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十一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失业、护理、交通、住宿、食品补贴、必要贴、必要的营养费用、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需要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受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