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快递禁令的范围,送货企业违反规定面临50万罚款
119月19日,我们从国家邮政局获悉,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最近联合发布了《禁止交付物品管理条例》,新规定从适用范围等方面对禁止交付物品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化要求,并发布了禁止交付物品的指导目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交付安全的物品、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物品属于禁止交付物品的范围。
快递香烟不能超过两种,血液制品不能送。记者周一从国家邮政局获悉,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最近联合发布了《禁止送货管理条例》,这是中国首次明确禁止送货的概念内涵。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督部安全监督部主任夏新东表示,新规定充分考虑了交付渠道安全管理的属性和特点,明确定义了禁止交付货物的范围。同时,重点强调交付用户的交付义务,加强对违反禁止交付货物的责任的调查。如果交付企业发生非法收发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资料来源:中青网)
禁止送货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以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送货进入送货渠道,妥善处置进入送货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送货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配送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禁止送货物(以下简称禁止送货物)主要包括:
(一)各种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物品;
(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危及交付安全的物品;
(三)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物品。
详见附录《禁止送货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交付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交付企业)实施交付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加强交付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交付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交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调查处罚非法收集和禁止的货物。
第五条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交付禁止的物品,不得携带禁止的物品,不得隐瞒或者谎报其他物品。
第六条送货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布,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和有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员工的预防意识、识别知识和处置禁止物品的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员工不得工作。
第八条交付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发检查制度,检查用户交付的货物是否属于禁止交付的货物,货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是否与交付细节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止交付货物进入交付渠道。
第九条交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有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递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送货企业应当制定处置禁止货物的计划,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改,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在送货过程中发现禁止货物的,应当按照计划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送货企业发现禁止送货或者疑似禁止送货的,应当立即向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种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发现各种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发现各类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5)发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种非法出版物、印刷品、视频产品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部门报告;
(六)发现各种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假冒侵权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发现各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报告;
(九)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十)发现各种间谍设备或者疑似间谍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十一)发现其他禁止物品或者疑似禁止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与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禁止货物的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表彰及时发现和报告禁止的货物,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非法收寄禁止货物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递、匿名或者谎报其他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邮政局于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止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家邮政发布)〔2007〕152同时废除号)。
指导目录和处理方法(试行)
一、禁止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种易爆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3)各种易燃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气瓶、磷、硫、火柴等。
(4)各种易腐蚀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过氧化氢、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种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锑等。
(六)各种烈性毒药。如锶、氰化物、砷等。
(7)各种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芽、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等产品。
(八)各种生化产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细菌、医疗废物等。
(九)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
(十)各种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四肢、未硝化兽皮、未药化兽骨等。
(1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流通、发送、进出境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和伪造货币和证券、模拟武器、控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
(十二)包装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污染或损坏其他送货物、设备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送进口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送货服务企业处理禁止物品的方法:
(一)企业发现各种武器、弹药等物品,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知国家安全机关。
(2)企业发现各种放射性物品、生化产品、麻醉药品、传染性物品、烈性毒药的,应当立即通知预防和公安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知国家安全机关。
(3)企业发现各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不予收发;转移环节发现的,应当停止转发;发现的,不得交付。危险品应当隔离存放。危险品应当通知公安部门,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并采取措施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当报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以通知寄件人限期收回。内件中的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按照附件发送或者通知收件人收到。
(4)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部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淫秽的各种出版物、宣传品和印刷品。
(5)企业发现妨碍公共卫生、易腐烂的物品,应当根据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收回,不能通知寄件人收回的,可以当场销毁。
(6)企业包装不当,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坏其他交付物品和设备的,应当通知寄件人限期收回。在转让或交付过程中发现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当移交海关处理。
(八)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处理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