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名男子刺伤后自首首
红网1月17日讯 1月12日,湖南安乡发生一起谋杀案,犯罪嫌疑人已向警方自首。
当天下午18时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犯罪嫌疑人谭某(男,52岁,安康乡永德村人,安乡县某单位门卫)报警,称他在县交通局门前用刀刺伤了受害人李某(男,59岁,深柳镇人,是某单位工人)。看到受害人李某摔倒在地,他觉得情况很严重。犯罪嫌疑人谭某立即拨打110,向警方自首。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立即控制了犯罪嫌疑人谭某,并迅速将伤者李某送往医院治疗。
目前,犯罪嫌疑人谭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自首量刑原则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供认犯罪的行为。中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的,以自首为准。现在也指主动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是基于犯罪事实。罪犯自首可以结束犯罪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但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不会因自首而消除。罪犯自首只表明他对犯罪行为的态度,不会改变他原来的犯罪事实。因此,审判员在决定自首的罪犯量刑时,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员首先根据自首者犯罪的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刑罚范围,然后结合自首的宽大情况,掌握程度,严格宽大适度,不浪费或纵向。
2、考虑投降。主要包括:(1)投降(1)自首的时间。罪犯自首的时间表明了自首的时间;但也表明了罪犯的犯罪行为,以及对社会危害的持续状态。(2)自首的原因和动机。犯罪后的认罪、悔改和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个要素。当悔改态度良好时,自首也表明了自首的程度,也应考虑量刑;(3)解释犯罪情况。解释犯罪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表明罪犯是否真的后悔;(4)罪犯是否主动表现。这四种情况,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