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政所会计挪用资金购买理财
作为镇财政研究所的会计,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挪用1000万元购买金融产品。最近,安徽省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卢宝光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追回其非法收入32935元。
挪用公款被判刑
20122016年8月至2016年1月,卢宝光担任山山县某镇财政办公室会计,负责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保管和上缴。镇辖区内各村将新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存入账户后,陆宝光利用保管资金的便利,先后挪用资金22笔,共计1045万元,私自购买营利性金融产品,个人收入32935元。2016年3月,犯罪事件被群众举报。法院认为,被告卢宝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追回全部赃款和违法所得,他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金额大、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大、三个月以上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提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与上述贪污罪基本相同。它也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国有单位委托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
1、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包括挪用人本人他人。挪用公款给私营公司、私营企业的,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支付利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但在犯罪前全部返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三个月以上,犯罪前全部返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返还的限制。部分或者全部返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息、收入等非法收入应当追回,但挪用公款数额不计人数。
4、挪用公款属于个人、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大、挪用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