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托运期间被毁
吴先生将11年前拍摄的婚纱照交给德邦货运托运到北京时被毁。《法制晚报》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裁定,德邦货运应赔偿2000元的经济损失和1000元的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婚纱照并没有完全损坏,但作为一种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完整性是价值的主要体现,通过修复无法完全弥补。吴先生声称,这组婚纱照于2005年在山东泰安拍摄,花费了3980元。此外,这组婚纱照没有底片或费用收据。
吴先生花了98元委托德邦货运公司将这组婚纱照托运到北京,价格为2000元。然而,在从德邦商店提取物流部件的过程中,婚纱照被损坏了。吴先生与德邦公司协商赔偿,但双方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吴先生将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其返还98元的托运费,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记录费、保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99元。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1、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必须享有与主体人格不可分割的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损失或者损坏的,人民法院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依法受理。
2、侵犯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事实获得身份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具体身份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目前,我国法律对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3、侵犯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犯,但由于某些特定物品在被持有时具有一定的意义,因此具有人格化的特殊意义。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导致对象的永久损失或损害,将对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更大的损害,如果简单的财产本身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打击和痛苦,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结婚戒指,以及亲戚唯一的照片等。
4、侵犯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与每个人都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和社会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社会问题和社会不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或精神赔偿,法院应当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的角度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对婚姻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就无法治愈。法律规定,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基于对配偶权利的保护。
5、侵犯死者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解释》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其他方式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3)非法使用、损害遗体、遗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遗体、遗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在理论和实践中人格权利是否应当受到保护或者法律保护的原因,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保护死者的上述人格权利并不意味着保护其近亲的权利。因为根据民法的规定,只有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也不可能享有权利。由于死者已经死亡,其他人所做的任何行为对死者都没有意义,死者的近亲属可能会影响死者的近亲,因为他们与死者的血缘关系和与死者的家庭关系是不可替代的。
6、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法律界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于违约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世界上很少有国家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大多数学者从传统民法的角度,根据不同的责任原则、构成要素和承担方式,区分违约债务和侵权债务。他们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利益。但在实践中,受害者通常会因为合同期望的利益无法发生而遭受更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因违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理论上可行的,但在实践中,中国没有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