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聋哑人盗窃
1绵阳市公安局于1月11日通报,近日,绵阳警方连续抓获5名省厅A通和省厅监督逃犯。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与他人组织控制100多名聋哑人,在10多个城市实施公交盗窃,非法获利近1000万元。
通知称,2016年3月,李某与他人组织控制全国聋哑人盗窃案被公安部列为打击盗窃、抢劫、欺诈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案件。2016年12月,逃犯被省级部门列为省级部门A一级通缉令逃犯。2017年1月4日,在安徽省宣城市警方的配合下,办案民警将省厅A一级通缉令逃犯李某某被捕。
经调查,该团伙成立了一个移动小组,发布了找工作和合作伙伴的信息,以欺骗聋哑残疾人,然后搜索他们的身份证和残疾证书,为他们租房、管理和培训。培训结束后,这些人员被派往车站、广场等密集场所盗窃,并根据性能分享利润。如果你想逃跑,用暴力威胁来殴打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
团伙培训教唆犯罪
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诱导、指导、鼓励、收购、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即教唆犯。教唆犯罪的特点是教唆他人不亲自犯罪,而是教唆他人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14岁以下或精神病患者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犯单独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实际危害,即教唆犯的方法、手段和程度,以及在实施教唆犯罪中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处罚也不同,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依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2。教唆18岁以下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展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坏人教唆,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的腐蚀,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
3。被教唆人不犯被教唆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不犯被教唆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人的教唆没有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人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也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伤害结果。第二,被教唆人犯了其他罪,而不是被教唆的罪。无论如何,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教唆犯罪,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伤害结果,或者虽然造成了伤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教唆人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