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名聋哑人跨省盗窃
经调查,该团伙成立了一个手机组,发布了有吸引力的信息,如找工作和找伴侣,这使得许多聋哑人聚集在一起。在欺骗了这些聋哑残疾人后,团伙组织者搜索了他们的身份证和残疾证书,为他们租房、管理和培训。培训结束后,这些人将被派往车站、广场等密集场所盗窃,并根据性能分享利润。
扒窃小组是新旧搭配,其中一人盗窃,另一人掩护,而新员工由小领导领导,在外围掩护的同时,学习扒窃经验。经验丰富的人被分配到其他地方进行盗窃,然后将其他地方的人引入当地。当被控制的聋哑人遇到不理想的表现时,他们不能吃饱饭。对于想要逃跑的聋哑人,该团伙的骨干将受到暴力的威胁。(新闻来源:东方头条新闻)
如何量刑残疾人犯罪
由于刑法规定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而不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重点分析聋哑人或盲人身份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不一定是宽大处罚。
对于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盲目丧失劳动能力而实施的盗窃、欺诈、侵占等财产性犯罪,以及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造成伤害的案件,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盲目丧失劳动能力而实施的盗窃、欺诈、侵占等,考虑到聋哑人或盲人被告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状况,可以根据正常人的犯罪给予宽大处罚。
然而,在聋哑人或盲人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有组织犯罪中,这些被告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规划者和组织者。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虽然有聋哑人或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宽大处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人、聋人和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低于普通人,而不指定辩护人很难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被告在实践中不委托辩护人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
盗窃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可以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越早干预案件,就越能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为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