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扣车83天
陕西省靖边县村民刘贵玲告诉北京时间,由于一起贷款纠纷案,县法院于2015年7月裁定扣其越野车。83天后,法院再次裁定终止扣押。然而,当她去法院取车时,她被告知车不在法院。为了找回车辆,刘贵玲一年多来多次到法院讨论,但他们每个人都敷衍了事,说他们不清楚。
20172001年1月7日,靖边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时间,法院作出扣押车辆的裁定后,由于车辆已被他人(债务人)提前带走,对方总是拒绝交付,法院无法扣押车辆,最终只能作出解除扣押的裁定。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