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骚扰被拘留
近日,一位网友发布了一条长微博,称2017年1月2日,她在返回北京的飞机上被邻座星河创服COO李元荣的猥亵行为。事件发生后,李元荣绝对否认了自己的行为,并指出对方是网络名人的瓷器。今天上午,星河创意服务公司发表声明,称警方已拘留李元荣5天,公司强烈谴责李的违法行为。
李元荣的所有者星河创意服务也在事件确认后发表声明:李元荣于2017年1月5日辞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强烈谴责李的违法行为,并计划捐赠100万元与中国妇女联合会联合成立妇女权利保护专项法律援助基金,支持和帮助妇女有勇气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权利。(新闻来源:北清网)
如何识别性骚扰?
一、性骚扰行为的认定
1、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种相对较轻的性侵犯。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对被骚扰者进行不受欢迎的语言或行为,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形展示、眼睛和姿势,如:讲黄色笑话、评论、展示色情图片、出版物和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眼睛、性姿势、身体接触、暴露器官等。
2、行为的主观目的包括性要求或涉及性意图
也就是说,性骚扰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包含性的目的,这种行为是不受侵权人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鉴于我国国情,由于条件有限,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往往拥挤、碰撞,应采取严格的识别标准。
3、性骚扰的对象包括女性和男性;包括异性和同性。
二、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中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分散在法律法规中。例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2005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本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本、图像、电子信息、身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单位、行为人、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