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野味第一案
11月3日,《华西都市报》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获悉,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花了半年时间破获了一系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案件。
本案共逮捕了6名犯罪嫌疑人,并在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长期租用冻库、住所等地,查获了黑熊、穿山甲、大葱、猫头鹰、鳄鱼(经鉴定)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物品。濒危野生动物死体及产品共拘留193头,其中国家一级12头,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81头,肉制品237.5公斤,总重量近两吨。
据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介绍,其长期在省内外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产品,已在绵阳销售。梁解释说,黑熊收购了7000到8000元,利润丰厚。(华西都市报)
非法收购运输涉及犯罪
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以下简称释放[2000]号。37文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价值超过10万元,属于严重,价值超过20万元,属于特别严重。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