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被色诱导传销点
据三河警方称,1月7日,陈的父母来到三河市公安局报告:1月3日,住在北京密云县的陈告诉母亲去三河燕郊镇找朋友后失去联系,父母怀疑陈很可能被传销组织控制。
值班民警接到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25日,民警将在燕郊镇某村成功救出限制人身自由22天的陈某,摧毁传销窝点,拘留非法拘留陈某嫌疑人张某、庞某某。
据陈说,1月2日,陈通过手机微信遇到了一个名叫张的女人。他们在微信上聊得很投机。第二天中午,张说要爱上陈,并同意在三河市燕郊镇的一个村庄见面。陈欣然按照张说的地方赴约。到达燕郊镇后,陈知道张谈恋爱是假的。如果他想加入传销组织,他立即拒绝了。当张多次劝说陈加入传销组织被拒绝时,他通过语言威胁和轮流监管限制了陈的人身自由。直到三河警方找到陈,陈才被张、庞非法拘留22天。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庞供认了非法拘留的犯罪事实。目前,张、庞已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拘留。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和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不受非法干预的人格权,即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范围内决定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如果他们失去了身体自由,他们就失去了从事所有正常活动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留是对公民身体自由的严重剥夺。
非法拘留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留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留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留行为。犯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他所采取的行为会故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
非法拘留罪的客观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2。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留,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通过捆绑、拘留、禁止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陈某被女网友骗去传销,女网友限制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