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校园欺凌罪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知检察机关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记者获悉,今年1月至11月,国家检察机关共受理校园欺凌暴力案件1881人,审查114人,759人;3697人,2337人,650人。
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欺凌、暴力犯罪案件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严格管理。一方面,对于犯罪轻微、初犯、偶犯的学生,要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渠道;另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惩处性质恶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威慑。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主任张志杰告诉记者。
例如,张志杰表示,甘肃省某县检察院在处理高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时,考虑到高某因长期被同学欺负而愤怒报复,投毒后立即告诉同学,没有严重后果,因此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查,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某飞、卢某等6人抢劫同学案时,虽然卢某只有15岁,但由于他是主犯,有多次抢劫、两次持刀、殴打受害人等情况,决定依法起诉。后来,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来源:新华网)
未成年犯罪仍需承担部分犯罪
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会导致许多犯罪事件。中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有不同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16岁以上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2、14岁以下、16岁以下、故意杀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中毒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16岁的人不犯上述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14岁以下的人,无论实施什么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即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4、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年龄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一岁生日过后,从第二天开始,已满一岁。
6、16岁以下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接受。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