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瓦斯爆炸事故1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国务院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消息,司法机关已对18名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安全监督管理局表示,司法机关涉嫌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出具证明文件、金山沟煤矿业主、法定代表人姜、执行副矿长邹(2016年8月9日前矿长)、副矿长周、技术负责人姜、外部技术服务人员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永荣矿业公司中心桥煤矿地质副总工程师姜、金山沟煤矿股东、国家电网重庆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工人邓、永川区旅游局纪律检查组长邓、金山沟煤矿爆炸物保管员黄、重庆136地质团队傅、重庆136地质团队王等10名责任人员批准逮捕,7名相关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批准逮捕;金山沟煤矿材料和煤炭产量统计员张施监控生活。
101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根据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此前发布的通知,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是,矿山非法生产区域的微风作业导致瓦斯积累,非法射击导致瓦斯爆炸。事故暴露了非法组织生产、采用非法生产、逃避安全监督、安全管理混乱、非法越境生产区恢复生产未验收等突出问题。(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和其他矿区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擅自采矿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采矿,责令停止采矿后拒绝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况:
(1)无证采矿的行为(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4)“越界采矿”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和其他矿区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采矿,责令停止采矿后拒绝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罪的,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和直接责任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这是近年来常见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而且对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阻碍了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从刑法理论上看,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是业务过失致死犯罪(即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经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虽然对本罪的主体范围作了一般规定,但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并不明确。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罪的,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和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