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女孩被学校食堂60岁男子猥亵
近日,网上流传了一则湖南省13岁女孩在校期间遭到60名保安性侵的信息。12月26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向《法制晚报》记者证实,网络谣言部分不属实。实际情况是:邵阳市双清区佘湖小学一名62岁的李姓男子在食堂工作,因涉嫌猥亵学校11岁的五年级女带走调查。
法晚记者注意到,最近,一篇关于湖南邵阳13岁女孩在学校被60名保安性侵犯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根据网上帖子:涉嫌性侵犯男子约60岁,是学校保安(另一种是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男子女婿是学校教学主任……
12月26日下午,法制晚报记者从邵阳市双清区教育局独家获悉,网帖流传的信息部分细节不属实,实际情况为:佘湖小学一名62岁的食堂工作人员因涉嫌猥亵该校11岁的五年级女生被警方带走调查,目前案件细节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双清区教育局采访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晚报》,教育局于12月24日收到相关报告,网上帖子中提到的性侵犯女孩怀孕等细节不真实。
此外,记者了解到,涉嫌猥亵的李姓男子的女婿是佘湖小学教导主任是真的。
双清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法晚记者,教育局正在召开相关校长会议,传达此事。经公安机关调查,佘湖小学将开除姓李的男子,学校还将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知识教育。
猥亵儿童的认定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不包括性行为在内的其他行为,如触摸、舔舌头、吮吸、亲吻、拥抱和手淫。但对男性的猥亵可以包括通奸。
猥亵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方面,猥亵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猥亵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的,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二方性欲的倾向,但没有强迫强奸的目的(男孩和男人的猥亵包括强奸);猥亵罪的主要要素是侵犯社会对自然人性羞耻的合法保护;猥亵罪的客观要素: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他人或侮辱他人。
《刑法》规定,猥亵罪应当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情节恶劣的猥亵他人。(2):聚在一起或在公共场合猥亵他人。猥亵儿童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李某对女孩实施违法行为,涉嫌猥亵儿童,其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