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新华社,12月26日,记者从江西省赣州市公安部门获悉,赣州市于都县警方最近破获了一起涉及扶贫领域的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打着帮助办理扶贫贷款的幌子
11自1月中下旬以来,于都警方收到了受害者范和其他20多人的报告,称在县杨公路的一家粮油店,店主卢以帮助办理扶贫贷款为由,收取了500元/人的材料费。11月8日,卢突然搬出粮油店,空无一人。
1214月14日,于都警方在赣州至广州东部的火车上逮捕了准备逃跑的嫌疑人卢。经调查,自2016年8月至11月起,年8月至11月起表示,只要支付500元以上的材料费,就可以申请扶贫贷款,诈骗125起,涉金额近1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芳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深入挖掘和追回赃物。
关于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当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0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500000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大、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大多数不具体的人;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
(三)以救灾募捐名义诈骗;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
(五)造成受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欺诈金额接近上述规定的巨额、特别巨额标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欺诈集团首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