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105放火罪犯马永平被判死刑
据《人民日报》报道,银川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马永平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判决结束后,马永平拒绝接受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认为,被告马永平在正常驾驶的公交车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放火罪。马永平提前计划、准备、携带汽油、日常乘坐、拥挤的公共交通工具,造成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烧毁,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酷,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犯罪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马永平的死刑判决应当依法批准。
201612月23日上午,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死刑命令,对1·05放火犯马永平依法执行死刑。执行前,马永平会见了他的近亲。
谁来审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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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外,刑法第一章、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八章腐败贿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者审查批准,仍报最高法院批准。
2. 刑法分为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最高人民法院仍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
3. 在一审判决前,香港、澳门、台湾的死刑案件仍需报告最高法律内核。
4. 除经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案件批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 人民法院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改判死刑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