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女员工被上司压在床上
江西的潘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最近,她向电视台透露,她受到了性骚扰。她说,最近被安排去南昌出差时,她受到了老板的性骚扰。潘女士说,她在出差当晚被领导叫到他的房间谈话。她不知道门一开,她就被拉进了房间。后来,更多的事情完全超出了她的预期……当时,对方把她拽进去后,就随即强压在自己的身上,一直在她耳边说些轻佻的话,还对着她的身体乱摸,各种动手动脚。不过对此,潘女士似乎早有所觉,她在进房间之前,就偷偷打开手机录音,录下了当时她挣脱的过程。一段4分多钟的录音随即曝光。从曝光的语音来看,男子似乎相当激情,一直夸赞潘女士漂亮,还问她最近有没有那个,以及一个人多久了等等的暧昧言语。而女子的声音则比较惊慌,一直大喊不要、不要,还让男子先放开她,不要摸那里,让男子走开等等言语。
录音曝光上司不承认女员工有性骚扰
涉案男子如何回应这段曝光的不雅录音?对此,该事件的老板陈先生说,他这样做完全是出于礼仪,因为在与潘女士正式交谈后,他问她是否有任何问题,是否会有任何对话。然后老板向下属解释说,为了鼓励下属积极工作,他通常以拥抱结束。陈先生高兴地承认了拥抱的事实,但他强烈否认性骚扰,说他完全是对女性下属的礼仪和鼓励。此外,他还透露,潘女士这样做可能是一种报复。此前,她因旷工和请假被老板罚款,可能是因为这些原因曝光了一些误解录音来对付他。目前,涉案保险公司尚未正式回应,性骚扰女性下属的男性也未接受任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性骚扰可能构成猥亵妇女罪。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是妇女的身体自由、隐私和声誉。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宣传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还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侮辱、诽谤罪。
女员工被老板压在床上,老板实际上说是出于礼仪!出差太有礼貌了!假期怎么办?女孩们遇到这样的老板直接报警,不要犹豫!让他去监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