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界定非法行医,明确犯罪行为构成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近通过了《关于修改》,以惩罚非法医疗犯罪,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对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对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规定,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解释》第四条。本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患者死亡。非法行医行为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患者死亡
根据《决定》和《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和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和医疗美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第1703次会议通过〈对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决定)
为依法处罚非法行医犯罪,确保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具体适用如下: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农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农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二)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风险;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康:
(一)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三名以上患者一般功能障碍。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是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死亡。
非法医疗行为不是治疗人员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的,不得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治疗人员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欺诈等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和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和医疗美容确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