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在押人员死亡
据中国网报道,2015年8月,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警方逮捕。2016年7月13日和9月1日,两次在射洪县法院审理。在被送往医院之前,他被拘留在射洪县拘留中心,等待最终判决。
20162011年11月12日,陈的前妻接到射洪县拘留中心的电话,称陈病重,已被送往射洪县中医院。王说,她赶到医院,看到陈昏迷,整个头都裹着纱布。
根据射洪县中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明,陈入院原因初步诊断为中风。王说,射洪中医院的医生建议立即转院,也许还有一线希望。
第二天,陈某被转到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医院当天立即发出病危通知。
同日,王在射洪县法院对陈取保候审通知书上签字。看守所和法院的人说,如果他醒来看到自己还戴着刑具,他的情绪肯定会受到影响。王说,她签字后,法院和看守所的人都走了,她是唯一一个在重症监护室外的人。
王说,在治疗过程中,当医生换纱布时,她发现陈头部左后侧有大量创伤。这在遂宁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中显示为头部左顶皮肤挫伤。然而,这种伤害在射洪县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记载。
二、在押人员死亡后的工作处理办法
死亡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家属对死因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重新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家属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驳回,并协助监狱、拘留中心进行说服和指导。
死亡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提出重表鉴定要求的,死亡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遗体在死者家属收到重新鉴定结论前不得火化。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于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艾滋病等传染病或异常死亡,鉴定人员在提取鉴定死因所需的检查材料后,应立即火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遗体。
死亡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第一次死因鉴定费用由监狱、拘留中心承担。死者家属要求重新鉴定的,自死者家属要求重新鉴定之日起至死者火化之日止的重新鉴定费和遗体保存费由犯罪嫌疑人、被告家属承担。
死者的前妻说,医院的病情证明显示,陈头部受伤,头部左上角皮肤挫伤。但王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解释创伤的原因,她怀疑是暴力造成的,这是他真正的死因。
王说,她找到了射洪县检察院,答复是检察院没有发现陈受伤,正常死亡,应由拘留中心确定;她找到拘留中心上级主管单位——射洪县公安局,对方回复亡有异议,检察院负责调查,公安局应避免;她找到射洪县政法委员会,建议她找到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政法委员会协调检察院参加。
据律师介绍,根据《拘留中心拘留者死亡处理条例》,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死因鉴定调查,并向检察院报告结果;异常死亡的,检察院应当介入调查。